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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見我的居留證很快就要到期了,上禮拜我們重新準備所有文件,再次抵達這熟悉的警察局抽號碼牌。也因為我要由學生身分轉配偶身分,也要證明我不再是”寄住”熙凡家,熙凡事先跟房東太太約好時間碰面,請房東出示一張證明---證明是我和熙凡共同向他們租屋。

我們準備到警察局的正、影本文件有:
(1)我的有效期學生居留證與護照
(2)我的銀行存款證明
(3)台灣保險證明
(4)我的學校成績單和結業證明
(5)熙凡的收入所得和所得稅繳稅證明
(6)租屋收據(可免水電費繳費證明)和房東的簽字證明
(7)所有可證明我住在城堡(Castle)的信件【備註】
(8)結婚證書
(9)兩吋大頭照4張
(10)回函信封3個

不過上周辦理文件並沒有一試成功。因為櫃台辦事人員對我們提出的【信件證明】---證明我確實住在城堡,表示證據不足,得提出更有力的證明。但我很疑惑的是,房東都已經親自簽字證明我就是住在這兒了,為何這群公務人員這麼官僚,如此愛找碴。每次到警察局辦這玩意兒,我們都戰戰兢兢,如履薄冰。總之回家後繼續找其他有利的信件當證據吧!

今天我們很無力地再準備了幾封信(連歐舒丹寄給我的DM都帶了好幾張來),這次窗口辦事人員倒是說文件完全備齊,直接「頒發」了一張臨時居留證給我。因為轉為配偶身分,窗口人員暗示我們在收到正式居留證前,我們還會到這兒換個「幾次」臨時居留證。

◆2007.08.29這張臨時居留證上面記載國籍、已婚、居住地址、可在法國工作等事項。.這張小藍紙必須與過期的正式居留證(不再需要使用護照)同時出示才具效力。不過Récépissé的時效一樣只有三個月。

【備註】結婚前我們跑了市政廳(Mairie)超過八趟。因為我們沒有固定的聯絡窗口。所以每次遇到不同的辦事人員,就會對我們提出不同的奇怪要求。我們真的對於這樣的行政流程感到十分頭痛,也被嚇習慣了。所以之後有任何寄給我和熙凡的信件,我們都會整理收藏好,以備不時之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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